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六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一方当事人受胁迫结婚;
3.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双方目前仍维持该状况;
4.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6.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提出撤销申请。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详见下表)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结婚证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人 | |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人 | |
《撤销婚姻申请书》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未央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 |
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
关于身份证的要求
一、内容准确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应当准确无误,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2、办理身份证后迁移户口,导致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不一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有磁性,可以继续使用。
二、证件有效
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姓名变更、登记项目错误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三、临时身份证
公民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四、特殊问题
不能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未央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文景路纬30街75中学北侧政府办公大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29-86254994
撤销婚姻申请书
《撤销婚姻申请书》婚姻登记处在婚姻登记网上填写。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办理要求,带齐申请材料,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受胁迫结婚情况是否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四)撤销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2、不符合撤销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受理日起30日内。
不收费。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长期有效。
撤销婚姻,解除夫妻关系。
无年审并且无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