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是什么呢?就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与结婚,法律的保护天壤之别,你得懂!